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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标志不能想用就用
浏览人数:498   录入时间:2008-06-04

4月24日,省工商局在宁举行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新闻发布会暨成果展。会议通报了去年8月以来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情况,并对部分查扣的物品进行了集中展示。

自去年8月起,我省工商系统开展了3次奥林匹克标志集中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01万人次,检查经营户7.13万户,检查商品交易市场1662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个,查结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64起(另有部分案件尚在调查处理中),罚款57.96万元,没收侵权标识1.33万件。
查处的64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主要可分为三类:
一是在广告中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此类案件占比较高,共有32件,占据了案件总数的半壁江山。这些违法广告涉及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明信片广告等,主要违法表现是在广告中擅自使用“奥运”、“奥林匹克”字样,和奥运五环、中国印、福娃等奥运标识,或自称为2008年奥运会指定产品、推荐产品等。
二是擅自生产销售奥运特许商品。目前,全省工商系统已查结此类案件20起,查获的物品有金银纪念章、纪念币、小挂件、金银手饰等小件物品,以及“福娃”等奥运吉祥物玩具。
三是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主要表现是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直接使用“奥运”字样、福娃图案、奥组委徽记等奥林匹克标志。如某电动车企业在车身上违法使用“北京2008”字样;将生产销售的产品命名为奥运产品,如盐城一灯饰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直接命名为“奥运灯柱”,省内一家大型食品企业将其产品命名为“奥运装”,并在包装上标有“百年奥运,千万大奖”等促销字样。
为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全省工商系统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提请企业和社会自觉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避免无意识的侵权行为,自觉抵制侵权产品。并通过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各类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予以打击。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工商系统对城镇大中型商场、商品交易市场、文体用品店、旅游纪念品市场等重点部位,纪念币、纪念章、毛绒玩具、体育用品、运动服装重点商品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扬州于今年一月开展的集中整治行动中,在当地一玩具交易市场中,一举铲除两家销售假冒奥运“福娃”的窝点,并顺藤摸瓜狠挖源头,对未经授权擅自生产“福娃”的玩具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张家港工商局对一电动车企业实施检查,查获了大量加贴“五环”、“北京2008”、“中国印”等奥运标识的电动车,没收了当事人11.38万元的非法所得。
随着奥运会和火炬国内传递的临近,奥运经济也将愈来愈热,奥标保护工作也将更加繁重。全省工商系统将在做好宣传引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立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火炬传递、赛事举办等重大活动期间及时应对侵权突发事件,确保奥运特许市场秩序稳定,为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委会的重要知识产权,是北京奥运会重要的资金来源,奥标保护工作关系着奥运会的筹办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省工商局发出倡议,希望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奥标保护工作,在我们满怀激情喜迎奥运和火炬到来之际,在营造浓厚的奥运氛围之时,不要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不要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实际行动支持北京奥运会。此外,新闻发布会特别提醒,奥林匹克标志除了我们熟知的五环、中国印外,还有吉祥物、会歌、口号、格言、火炬接力传递标志、文化活动标志、单项体育运动图标等,这些标志都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我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这些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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