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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说明
1、商标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1)、起商标名称,判断是否违反禁用条款。
    (2)、确定商品或服务类别,对商品和服务名称进行群组划分。
    (3)、进行商标查询,查看是否有相互冲突的在先权利。
    (4)、商标查询通过后,进行商标设计。
    (5)、准备相关的商标申请资料。 
   
2、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若干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4、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份商标申请书中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应当依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的具体、规范名称填写。 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5、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
二、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必须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人名称及章戳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对于国外申请人。要详细填写中英文企业名称和地址;委托书可由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3、身份证明文件: 自然人为申请人的,需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团体、组织为申请人的,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图样: 商标图样8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需提供能够反映该商标立体效果的清晰照片 10 张; 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5、拟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6、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书及证件。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7、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2、一个类别可以选择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
3、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6.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四、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时间
1、根据现在商标局的审查进度,自申请提出后3-5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受理通知书。
2、自受理后36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
3、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刊登注册公告,同时下发正式的《商标注册证》。
4、注册全部时间约3~4年左右。
五、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3、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否则视为无效。

六、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程序(非必经程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放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因此,该程序并不是商标实质审查的必经程序。
    如申请人对商标局部分驳回商标注册不服,可以在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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