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QQ 客服:
首页 > 业内新闻
言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应从属于行政认定
浏览人数:576   录入时间:2008-05-14
    据报道,近两年浙江绍兴新增了64件“中国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行政认定的5件外,其余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绍兴市工商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些当地企业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驰名商标”,主要来自内蒙古、湖南、湖北、江西、陕西等地法院。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方案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过去在人们的印象中,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

  2003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司法认定方式也就有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许多企业纷纷将本企业的商标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由于 按照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一般需要一两年时间,甚至更长,加之每年驰名商标有名额限制,达到认定目的有些难。而司法认定方式不仅时间较短,而且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因而也就成为了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一段时间以来,大量主动司法认定也有其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某些企业对驰名商标真正意义的认识并没有随着认定方式的转变而提高,他们并没有意识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从主动认定、批量认定转向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实质内涵,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仍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上,有的个别企业甚至有设置骗局的嫌疑,靠自己与自己打官司来获取驰名商标。这完全违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正如法律界一些人士所认为,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的保护,不适当和过滥认定“驰名商标”,其后果是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失去信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为避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过多过滥的现象,真正维护“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品牌形象,笔者建议:今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应从属于行政认定。也就是说,今后不仅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审查。同时,企业家也要明白:认定驰名商标是维权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如果企业不把精力用在经营上,即使获得了驰名商标,这样的名牌也不会长久,这样的所谓的摇钱树也早晚会枯萎。(刘纯银)

 
 
    Designed by XHDTOP  
   业务咨询
 给开来发信息 开来在线服务